法制税政科工作职责

财政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程序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财政部财法字[1998]18号)、《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程序适用范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财政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于财政机关在财政行政执法过程中,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当事人作出:
一、暂停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务;
二、暂停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
三、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四、吊销会计人员会计证;
五、撤销会计师事务所;
六、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等较大数额的罚款(其中:第一、二、三、五项的处罚属于省级财政机关)等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财政行政执法案件。对这些财政行政执法案件,财政机关应予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财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国家赔偿费用核拨程序:
程序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71号)、《湖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第81号令)。
程序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之规定,国家赔偿费用核拨程序主要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和行使侦查、检查、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反法律规定,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法定情形,应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并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要求,经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先从赔偿义务机关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后,再由赔偿义务机关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经财政机关对赔偿义务机关的核拨进行审核后,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的事项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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