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为使本局公文处理、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收发文处理速度和发文质量,充分发挥文件在各项工作中的指导作用,根据文书处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局所有的公文是指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规定的文书,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根据需要,可使用决定、公告、通告、通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体式的公文种类。局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对公文实行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 本局所有工作人员对公文中涉及国家、政府或本局应保密的事项,必须严守机密,不准随便向他人泄露。
第三条 本局各科室、相关人员应密切配合、互相协调,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 公文格式
第四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等部份组成。
(1)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可以用主办机关也可以用几家机关的名称,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文号应编主办机关的文号)。
(2)秘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文件的秘密等级标注在首页的右上角。“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3)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特急”、“紧急”,标注在首页右角上,有秘级时,收标注在其下方位置。
(4)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一般位于发文机关之下,横格线之上正中位置。年份不能简写,置于中括号内。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5)上报公文,应当标明签发人姓名,一般标注在发文字号右侧。联合上报的签发人姓名上下排列,排列顺序与发文机关一致。
(6)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明扼要地概括公文主要内容,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批转公文,标题应当避免使用重复用语。
(7)主送机关,应当写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位于标题之下、正文之上顶格位置。不便在正文之前列出主送机关的公文,如“决定”、“会议记要”等,主送机关可以列在正文之后。
(8)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以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名称,如有二个以上附件应当注明附件序号。附件应当在首页左上角注明附件序号。附件一般应当与主件装定在一起,如不能装订在一起,应当在附件首面左上角注明主件发文字号。
(9)公文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印章端正盖正成文时间中上方,上沿不压正文,底边在成文时间之下。联合行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印章从左到右排列,排列顺序与发文机关一致。盖印章的公文一般不再标明发文机关名称。落款需署领导人姓名的,应当冠其职务。如正文末页无空白处盖章,可另加标明成文时间并加盖印章同时在印章左上方标明“(此页无正文)”。
(10)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领导人的签发时期为准。
(11)文件应当标注主题词。上报的文件,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主题词标注在文件末页抄送机关之上。
(12)公文件的抄送机关标注在主题词之下、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之上。
第五条 公文的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印制文件标题一般用2号宋体字,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每页19行,每行25个字。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97×210)。左侧装钉。
第三章收文办理
第六条 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七条 收文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签收登记,公文登记应将收文日期、发文机关、公文名称、文号等内容在《收文登记薄》上逐项填写清楚,同时按文件内容立即报送给局领导处理、传阅,不得积压迟误。局领导和科室单位原则上不直接收文,便于文件查询和督办。公文流转和签批要遵从“文不等人”的原则,各科室、单位对收到办公室转来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同时与协办科室沟通,随时掌握公文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积极配合。
第八条 收文办理程序:
局办公室收文登记→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分发相关领导阅示并提出相关科室处理建议→办公室登记文件走向(如需多个科室处理,复印文件多份传阅至相关科室负责人)→分发相关科室负责人办理→办公室收存归档
凡财政部、省厅下发的资金指标文件和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申请的资金文件,党委、政府印发的涉及重大事项的文件,先由局长阅后传分管局长阅,再转经办科室。
凡上级部门下发的和签收的一般性文件(工作通报、简报、通知、讲话、意见等)直接传分管局长阅,再转经办科室。
凡秘件一律到局档案室阅览,不得复印、拍照,带离档案室。
第四章发文办理
第九条 发文办理是指以本单位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十条 草拟公文应做到: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
2、情况确定,观点明确,表述清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符合实际,便于操作,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3、根据行文目的确定文种。
4、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凡以财政局名义印发的办法、规定、决定、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较强的公文,由局办公室转局法规科审核,局法规科审毕返回局办公室按发文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发文办理程序:
各科室、单位拟稿、校稿→填写《荆州市财政局文件送审稿》→科室负责人审核把关→办公室审核→送局领导签发→经办公室再次核稿后由办公室编定文号→印制→办公室加盖印章并保留签发稿和文件正本两份存档→分发
第十二条凡涉及本级财政资金分配或上级财政拨款,本局实行二次分配的文件,局内重大决定,或以局名义向上级财政机关、市委、市政府报告的正式文件一般应由局长签发。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